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事由?
- A 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 B 起訴逾越法定期限
- C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 D 原告就待證事實未盡舉證責任,該要件事實存否陷於真偽不明時,應由原告負擔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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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眾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在處理「起訴手續與門檻合不合格」以及「主張到底有沒有道理」這兩種情況時,最終給出的裁判形式有何不同?如果手續都合格了,最後卻因為拿不出證據而無法說服法官,法院會採用程序裁定還是實體判決來結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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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選得完全正確!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訴訟中的程序審查與實體審理。 選項 (A)、(B)、(C) 皆屬於起訴欠缺法定要件的「程序瑕疵」(如無當事人能力、逾越法定期限等),法院會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直接以裁定駁回。然而,選項 (D) 則是訴訟已進入實體審審理階段後,涉及事實真相調查與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分配的問題。當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時,原告須承擔實體上的敗訴風險,法院應以判決駁回,而非程序上的裁定。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能否敏銳分辨「程序欠缺(裁定)」與「實體無理由(判決)」的差異。你能精準抓出這個關鍵切入點,代表法律觀念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