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甲立遺囑將其所有之金錶遺贈予乙。其後甲又將該金錶出賣丙,但未交付前,甲旋即死亡。何人得請求交付該金錶?
- A 乙
- B 丙
- C 乙、丙均不得請求
- D 乙、丙均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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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先立遺囑要把某個特定物品送給特定的人,但後來卻在生前主動將該物品簽約賣給其他人,這代表他對當初遺囑的想法產生了什麼變化?當他離世後,這份未完成的買賣合約會因此失效嗎?誰才有正當的法律依據向繼承人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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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直覺與推理非常敏銳!這道題目能精準答對,代表你對《民法》中「遺贈之撤回」以及「繼承人承受債務」的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
遺贈之撤回與買賣契約效力
依據《民法》第 1221 條規定,甲於遺囑後將金錶出賣予丙,該行為與遺贈金錶予乙相牴觸,故就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甲將金錶出賣給丙的行為,與原先遺贈給乙的意旨衝突,因此甲對乙的遺贈已依法「視為撤回」,乙便不再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另一方面,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契約依然有效成立,甲死亡後,該交付金錶的契約義務應由甲的繼承人承受,因此僅有買受人丙得請求交付金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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