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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供其營業使用。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未經甲之承諾,不得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丙
  • B 乙將 A 屋一部轉租於丙,除非有反對之約定,否則係合法轉租
  • C 若乙經甲同意,將 A 屋轉租於丙,乙與甲間之租賃關係即為終了
  • D 若乙經甲同意,將 A 屋轉租於丙,則因丙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乙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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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想看:在民法規範中,為了促進空間的有效利用,對於「房屋」的一部轉租,法律設定了什麼樣的預設原則?又當轉租給他人後,原本的承租人是否就能完全卸下對房東的契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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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之法律效力

依據《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若為房屋,原則上只要契約中沒有「反對之約定」,承租人即可將房屋的一部分合法轉租給他人。此外,依第444條規定,合法轉租後原本的租賃關係依然繼續,且承租人仍須對次承租人(丙)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正是本題的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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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轉租規範
💡 區分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之法律效力與責任歸屬。
比較維度 房屋全部轉租 VS 房屋一部轉租
法律原則 原則禁止(需承諾) — 原則允許(除非特約)
法條依據 民法第443條前段 — 民法第443條但書
違約效果 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有禁止特約時始違法
原租賃關係 違法轉租時仍存續 — 合法轉租時亦存續
💬房屋一部轉租採「推定允許制」,是民法第443條針對房屋租賃的特殊規定。
🧠 記憶技巧:全部轉租要同意,一部轉租看特約;合法轉租沒脫身,損害依舊要負責。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合法轉租後,原承租人即退出租賃關係而免除責任(其實原承租人仍須負代負責任)。
違法轉租之終止權 租賃權之讓與 租賃物滅失之責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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