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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違反程序規定訊(詢)問所得證言之證據能力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條屬證據排除原則之範疇
  • B 該條原則上禁止同法第 93 條之 1 法定障礙時間內詢問所得證言之證據能力
  • C 該條原則上禁止同法第 100 條之 3 司法警察在夜間詢問所得證言之證據能力
  • D 該條同時適用於證人訊(詢)問所得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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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這項證據排除規定時,試著想想: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與『證人』的法律地位與程序保障,是一模一樣的嗎?這兩者的供述在人權保障與程序違法的效果上,會有什麼不同的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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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的適用主體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證據排除原則(exclusionary rule)**的適用對象。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違背法定障礙時間或夜間詢問規定時,不得作為證據者僅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不包含「證人」。因此選項 (D) 擴張適用至證人,顯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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