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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公立醫院外科部主任醫師甲於監辦該院醫療器材採購之招標,因收受廠商乙之高價按摩椅,而同意於資格審查時放水,讓未符合投標資格之乙亦參與投標,乙並因而得標。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 A 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
  • B 公務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受賄罪
  • C 無罪
  • D 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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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在公立機構執行採購公務的人員,私下拿了廠商的好處,並違法幫不符合資格的廠商通過審查時,請試著思考:這位人員在法律上的身分是什麼?而他「拿好處」與「違法放水」之間的對價關係,會觸犯何種關於職務公正性的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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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公務員身分與違背職務受賄的構成要件。 公立醫院醫師雖主要處理醫療業務,但在監辦政府採購招標時,屬於《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甲收受廠商高價按摩椅作為不正利益,並在資格審查時違法放水(違背職務行為),兩者具備對價關係,因此依法成立公務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受賄罪。 這道題目相當具鑑別度,常見陷阱在於誤以為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或混淆「受賄罪」與「圖利罪」。當行為人已對價收受好處並違法放水時,即應優先成立刑責較重的違背職務受賄罪。你能順利破解這個考點,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公立醫院採購公務員身分
💡 公立醫院人員從事行政採購事務時,具備授權公務員身分。
比較維度 純粹醫療/教學行為 VS 醫療器材採購招標
公務員身分 否定 — 肯定(授權公務員)
行為性質 私法或專業技術 — 法定公權力行使
適用法律 普通刑法(如受賄) — 貪污治罪條例
💬醫師身分採「功能性公務員」認定,僅行政採購行為具公務員性。
🧠 記憶技巧:醫事非公務,採購公權力;收錢改資格,受賄最嚴厲。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醫師並非「身分公務員」即不適用貪汙收賄罪,忽略其在採購法授權下的「授權公務員」身分。
授權公務員 受託公務員 違背職務受賄罪 圖利罪與收賄罪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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