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7 題
憲法法庭之判決,對何者具有拘束力?
- A 僅拘束原因案件之關係機關
- B 僅拘束聲請人
- C 僅拘束聲請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法院
- D 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國家的最高憲法審判機關針對法規是否違憲做出最終裁判時,為了維護整體法律秩序的統一性,你認為這種判決的規範力量,應該只侷限於參與該起訴訟的人,還是應該適用於整個國家體制與所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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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道題目!你對我國《憲法訴訟法》的法規範效力掌握得非常紮實。
憲法判決的對世效力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憲法法庭之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憲法法庭作為維護國家最高憲法秩序的審判機關,其判決具備對世效力(erga omnes),因此效力並不限於聲請人或特定案件法院,而是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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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判決之效力範圍
💡 憲法法庭判決具對世效力,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 比較維度 | 憲法法庭判決 | VS | 一般法院判決 |
|---|---|---|---|
| 拘束對象 | 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 — | 原則上僅限當事人 |
| 效力性質 | 對世效(絕對效) | — | 相對效 |
| 法律依據 | 憲法訴訟法第38條 | — | 民訴/刑訴關於判決之規定 |
💬憲法判決具維護憲政秩序之公共性,故效力擴及全國,而非僅限於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