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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7 題

憲法法庭之判決,對何者具有拘束力?
  • A 僅拘束原因案件之關係機關
  • B 僅拘束聲請人
  • C 僅拘束聲請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裁判法院
  • D 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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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國家的最高憲法審判機關針對法規是否違憲做出最終裁判時,為了維護整體法律秩序的統一性,你認為這種判決的規範力量,應該只侷限於參與該起訴訟的人,還是應該適用於整個國家體制與所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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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道題目!你對我國《憲法訴訟法》的法規範效力掌握得非常紮實。

憲法判決的對世效力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憲法法庭之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憲法法庭作為維護國家最高憲法秩序的審判機關,其判決具備對世效力(erga omnes),因此效力並不限於聲請人或特定案件法院,而是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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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判決之效力範圍
💡 憲法法庭判決具對世效力,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比較維度 憲法法庭判決 VS 一般法院判決
拘束對象 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 原則上僅限當事人
效力性質 對世效(絕對效) — 相對效
法律依據 憲法訴訟法第38條 — 民訴/刑訴關於判決之規定
💬憲法判決具維護憲政秩序之公共性,故效力擴及全國,而非僅限於個案。
🧠 記憶技巧:憲訴效力強,全國都要聽;不分官與民,判決顯權威。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為「僅拘束當事人」或「僅拘束原因案件法院」,這是受一般民、刑事訴訟相對性效力的混淆,憲法審查具有規範高度,必須對世有效。
法規範憲法審查 裁判憲法審查 法規違憲之失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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