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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何者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A 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 B 曾受撤職處分
  • C 依法停止任用
  • D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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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公務員懲戒處分與任用資格時,有些懲戒的效果是「永久剝奪公務員身分」,有些則僅是「在一定期限內暫時停止任用」。你可以想想看:當特定懲戒所規定的限制期限屆滿之後,該人員重新參加考試或被任用的資格會發生什麼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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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的細節辨析

很好!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順利解出了這道細膩的法律考題。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未具國籍、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以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皆屬於明確的消極資格(不得任用)。而選項 (B) 的曾受撤職處分,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撤職僅是在「停止任用期間」(1 年以上 5 年以下)內不得任用;一旦懲戒期滿,任用資格即恢復,因此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請注意這與永久剝奪資格的「免除職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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