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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會計師法受懲戒之會計師不服懲戒請求覆審,若不服覆審決議,應如何救濟?
  • A 應先提起訴願,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C 應先向考試院提起復審,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不得再提起任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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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看看:當一個職業懲戒救濟機制裡的「覆審委員會」,其審議層級與組織程序已經具備了類似訴願機關的公正性與審查功能時,為了避免救濟程序的重複與延宕,當事人不服該覆審決議時,還需要再重複經過一次訴願程序嗎?還是能直接進入法院進行司法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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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人員懲戒與相當於訴願程序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295 號解釋,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覆審決議,其實質性質與訴願決定相當。既然覆審程序已經給予當事人充份的程序保障與審查,若仍不服覆審決議,便無須重複再走一次訴願程序,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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