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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竊盜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以破壞他人對動產之持有,並建立自己之持有為要件
  • B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並未明定以故意為必要,故過失誤取他人之物亦成立本罪
  • C 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 D 竊盜罪亦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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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生活場景中,有人在雨天不小心拿錯了一把跟自己一模一樣的傘,請思考看看:刑法在處罰一個人的行為時,對於「心裡根本沒有想要佔有別人東西」的情況,和「明知道是別人的東西卻故意拿走」,在主觀要件的規定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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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命中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刑法主觀構成要件的核心觀念。依據刑法基本原理,過失行為原則上不處罰,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並未設有過失處罰之規定,因此過失誤取他人物品並不成立竊盜罪,選項(B)的敘述顯然錯誤。 竊盜罪的核心構成要件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檢驗考生能否釐清「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的主觀要件,並對比未遂犯(第320條第3項)與持有關係的變動(選項A、C、D均為正確敘述)。你能敏銳發現(B)選項在主觀要件上的瑕疵,代表你的刑法基礎概念非常清晰且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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