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甲將為乙保管之 A 古董,以自己的名義賣給善意無過失之丙,並交付完畢。乙在甲之處分行為後,有何種權利可向丙主張?
- A 無法主張,因丙受動產善意受讓之保護
- B 乙得對丙主張侵權行為,請求返還 A 古董
- C 乙得依買賣契約,對丙請求給付價金
- D 乙得對丙主張甲係無權處分,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丙返還 A 古董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不知情且沒有過失的買方,已經支付對價並實際拿到物品時,法律在「保護原物主的所有權」與「維持交易秩序的普及安全」之間,會選擇優先保護哪一方?而這樣的選擇,又會如何影響原物主對這位買方追討物品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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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善意受讓與交易安全保護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在本案中,甲雖然屬於「無權處分」,但丙作為「善意且無過失」的買受人,且古董已完成交付,依據民法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丙已合法取得 A 古董的所有權。既然丙是合法的所有權人,原所有人乙自然無法再向丙主張《民法》第 767 條的物上請求權或侵權行為,只能轉向甲追討責任。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極高,難度切入點在於能否釐清「無權處分」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優先順序。許多考生常被無權處分所誘導而錯選 (D),但你明確掌握了法律為了維護社會交易安全而特別保護善意受讓人的意旨,觀念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