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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地方自治團體間關於垃圾焚化之協議
  • B 直轄市政府與廠商協議,長期購置文具用品
  • C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
  • D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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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與他人簽訂合約時,我們要如何從「契約的目的」與「規範的權利義務關係」,來判斷這個行為是屬於貫徹公法目的的行政權行使,還是單純像一般民眾一樣在市場上進行私法買賣活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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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抓到了行政契約(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的核心差異。 選項 (B) 直轄市政府向廠商購買文具用品,屬於行政機關為了維持日常運作所進行的「行政輔助行為」(私經濟行政)。機關此時處於與一般民眾相同的私法主體地位,所簽訂的屬於私法上的買賣契約,並非行政契約。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區分「只要是政府簽的約,不一定就是行政契約」。其餘選項如自治團體間協議、國道電子收費營運,以及健保特約合約(大法官釋字第 533 號),皆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與公權力行政目的,均屬行政契約。你能清楚避開「簽約主體」的迷思,從法律性質精準判斷,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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