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民法關於不動產役權規定?
- A 不動產役權不得因時效而取得
- B 不動產役權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 C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消滅
- D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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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某人為了自己土地的通行便利,而在鄰居土地上設定了通行的權利,當鄰居或他自己的土地進行分割時,這項維護通行利益的權利應該要繼續存在,還是直接消失?從保障物權利用價值的角度思考,法律會如何設計這種權利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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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了民法物權編中不動產役權的核心概念!
不動產役權的不可分性
不動產役權旨在提升需役不動產(dominant tenement)的利用價值,因此法律給予其「從屬性」與「不可分性」。依據《民法》第 857 條規定,供役不動產(servient tenement)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這能避免供役地所有權人透過分割土地來脫免負擔,因此選項 (D)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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