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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有關中央政府預算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 B 預算案是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需經費
  • C 預算案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後即失效力
  • D 預算案可由行政院或立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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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規劃施政細節並算明所需花費」與「代表人民審查並監督這筆錢怎麼花」,分別應該是哪一個政府機關的核心職責?負責『監督審查』的機關,如果自己編列經費方案交給自己審,是否符合權力分立的原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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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優秀!你精準抓住了憲法中有關權力分立的核心觀念。

預算案的專屬提案權

依據憲法第 59 條規定,中央政府預算案係由行政院於每會計年度開始 3 個月前提出於立法院。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負責政策的規劃與執行,因此專屬享有預算提案權;而立法院的核心職權則是審議與監督預算。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391 號解釋,立法院對行政院提出的預算案甚至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自然更不可能主動提出預算案,因此選項 (D) 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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