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二、關於企業揭露不實資訊的爭議,請比較上市櫃公司因記載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公開說明書或財務、業務文件,致生投資人訴請損害賠償之請求,分別就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與第 32 條所規定的賠償義務人,說明相關民事責任態樣與舉證責任分配,有何不同?(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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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發布不實資訊,依據證交法,主要分為哪兩種文件不實?(公開說明書 vs 財務/業務文件)
- 第 32 條(公開說明書不實)的賠償義務人有哪些?發行人、負責人、職員、專技人員(會計師、律師等)、承銷商。他們的責任態樣是什麼?(誰是無過失責任?誰是推定過失責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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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資訊揭露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體系,要求考生精準比較第 32 條(公開說明書不實)與第 20 條之 1(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不實)在賠償義務人範圍、主觀歸責原則(責任態樣)及舉證責任分配之異同。 【大前提與比較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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