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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原為夫妻,已離異,離婚後甲居住於高雄市,乙則居住於嘉義市。二人育有現年 8 歲(國小 2 年級)之未成年子女丙,甲、丙戶籍均設於高雄市。甲、乙離婚時約定丙之權利義務由甲行使負擔,乙則有探視權利。甲因工作忙碌,故丙於平日(星期日晚上至星期五放學)與甲之父母(即丙之祖父母)同住於臺南市,並就讀臺南市的小學,星期五晚上始由甲接回高雄市之住處與甲同住(或由乙依探視權約定接回嘉義市同住),迄星期日晚上再返回臺南市祖父母家。乙工作亦忙碌,常遲誤接送丙,或未能依探視約定為探視,甲乃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少家法院)聲請變更(縮減)乙之探視內容(下稱 A 案),乙得知甲提起 A 案後,以甲未能於平日親自照顧丙或照顧不周為由,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請求改定由乙行使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下稱 B 案)。 (一)甲得知乙提起 B 案後,具狀向臺南地院表示子女住所地為高雄市,臺南地院無管轄權。請求將 B 案移轉至高少家法院,有無理由?(15 分) (二) A 案、B 案之法官審理後,僅命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訪視甲、乙,未詢問丙之意見,即為裁定,是否妥適?(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得知乙提起 B 案後,具狀向臺南地院表示子女住所地為高雄市,臺南地院無管轄權。請求將 B 案移轉至高少家法院,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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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甲提A案(變更探視權)於高雄少家法院;乙隨後提B案(改定親權)於臺南地院。甲抗辯:丙的「住所」在高雄,所以臺南地院「無管轄權」,要求移轉管轄。
  2. 🔍 爭點辨識:改定親權事件的管轄法院為何?未成年子女的「住所」與「居所」如何認定?臺南地院到底有沒有管轄權?如果臺南地院有管轄權,B案還能移轉給高雄少家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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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未成年子女住所及居所之認定、改定親權事件之管轄權,以及相牽連家事事件之移送合併管轄規定。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A 案、B 案之法官審理後,僅命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訪視甲、乙,未詢問丙之意見,即為裁定,是否妥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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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法官在審理探視權與親權改定事件時,只訪視了父母甲、乙,完全沒有問過8歲(國小二年級)的丙的想法,就直接下裁定。
  2. 🔍 爭點辨識:在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與探視權的案件中,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是否為法官的法定義務?未聽取的程序是否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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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法院於審理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事件時,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之法定義務與兒童表意權之保障。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