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與乙為夫妻,甲對乙有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之借款債權,對乙之兄丙亦有 200 萬元之借款債權。依民法有關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及丙各有 15 年之債權請求權時效
- B 甲對丙之債權,於時效開始起算 5 年後,因丙對甲之請求清償,承認於 2 年後償還者,時效中斷
- C 甲向丙請求清償債權,甲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時效亦為中斷
- D 甲對乙之債權請求權,已滿 15 年之時效而未為行使時,因甲乙仍為夫妻,故時效仍未完成
思路引導 VIP
當債權人只是私下向債務人口頭或發函要求還錢,但事後卻遲遲沒有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訴訟行動時,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債權人只靠「催告」就無限期地延續請求權嗎?這中間可能會需要遵守什麼條件或期限限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辨識出了錯誤的選項。
請求與時效中斷的特別規定
依《民法》第 130 條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發起「請求」後,若未於 6 個月內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單純的催告並不能直接永久中斷時效,必須搭配後續的訴訟行為,因此選項 (C) 稱「不起訴時效亦為中斷」顯屬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