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下列何規定不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
- A 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B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C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D 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撤銷其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並限期離境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討論憲法上的「人身自由」時,通常是指對一個人「身體物理行動」的直接拘束或剝奪。請試著想想看:如果一項法規只是限制某人能否繼續留在特定國家或區域,這是在直接拘束他的「身體行動」,還是屬於另一種保障流動與居住資格的權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題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範疇掌握得相當紮實。
人身自由與居住遷徙自由的界線
選項 (A)、(B) 涉及刑罰(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直接剝奪或限制了身體物理自由;選項 (C) 的強制工作屬於保安處分,將人拘束於勞動場所,本質上也屬於對人身自由(憲法第 8 條)的干預。相對地,選項 (D) 關於不予許可居留與限期離境,主要是規範出入境與居住資格,屬於保障移動空間與居住選擇的居住遷徙自由(憲法第 10 條),並不屬於人身自由的直接限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