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職人員之罷免案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 B 就職未滿一年之公職人員不得罷免
- C 當選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不得罷免
- D 公務員得為罷免案之提議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為了維護國家政務的順暢運作與「行政中立」,法律對於正在執行公權力或具特殊身分的國家人員,在參與政治發起活動時,會不會設立比一般公民更嚴格的規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題主要考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關於「罷免提議人身分限制」的法律常識。 依據該法第 79 條規定,現役軍人、軍事學校學生及公務員均「不得」為罷免案之提議人,目的在於維持公務人員的行政中立與國家體制穩定,因此選項 (D) 的敘述有誤,正是正確解答。 本題難度屬於中等,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一般選民與特殊身分者的權限差異(例如選項 C 的不分區立委不得罷免、選項 D 的公務員不得提議)。你能順利找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行政中立原則與法條細節的理解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