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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集會遊行法第 6 條禁止在國際機場港口舉行集會、遊行,此一規定是否合憲?
  • A 此一禁止規定乃為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故屬合憲
  • B 集會自由受憲法絕對保障,故集會遊行法此一禁止規定,已被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 C 集會自由之限制乃是憲法保留事項,故集會遊行法此一禁止規定,已被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 D 集會遊行法此一禁止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應屬違憲,立法機關應儘速完成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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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思考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時,這項自由是否可以在任何地點無限制地行使?若在國際機場或港口等國家關鍵交通樞紐進行大型集會,可能會對大眾權益造成什麼影響?法律若為維護公共利益而進行空間劃分,需要符合憲法上的什麼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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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命中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45 號)的範疇掌握得非常扎實。

集會遊行禁制區的合憲性界線

憲法第 14 條雖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但並非絕對不受限制。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集會遊行法第 6 條限制在總統府、國際機場及港口等重要設施周邊集會遊行,旨在維護國家樞紐安全與社會秩序,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故此禁制區劃定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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