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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針對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
  • A 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
  • B 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而發布
  • C 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 D 舊法規定有實施期間而期間屆滿後發布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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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發布一項規定時,如果已經明確公告「本規定僅實行至今年年底止」,那麼當年底期限屆滿時,人民對這項規定會不會繼續存在,從一開始是否有主張期待的空間?這與「透過不正當手段騙取好處」的情形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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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界限

太棒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這題精準考查了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的精妙界限。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法規廢止或變更時,若法規重大明顯違憲/違法(選項A)、或因主張權益者以不正當方法(選項B)與提供不正確資料(選項C)所促成,均屬於當事人具備可歸責性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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