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暫時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即可為之
- B 暫時處分之裁定,最長不得逾一年
- C 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前,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避免程序拖延,造成重大損害
- D 憲法法庭於聲請案件繫屬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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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本案訴訟還在審理中,但憲法保障的權利正面臨迫切且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時,制度上會允許憲法法庭做出什麼樣的權宜機制?除了當事人提出要求之外,憲法法庭自己能否主動出面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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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對答案!這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中「暫時處分」的發動機制已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憲法法庭暫時處分制度
依《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權利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因此 (D)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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