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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甲鄉公所於公園內之兒童遊樂設施旁豎立公告,以該設施即將整修為由禁止使用。試問:該公告之性質為何?公園旁住戶 A 因其小孩無法使用遊樂設施而不服禁止使用之公告,得如何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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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告性質:請思考行政程序法第92條對行政處分的定義。這個公告是針對特定人嗎?還是針對特定「物」(遊樂設施)的狀態?這叫什麼處分? 針對居民救濟:提起行政爭訟的前提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住戶A的小孩不能玩公園設施,這算是「權利」被侵害,還是只是一種「反射利益」的喪失?這需要用到司法院大法官的哪個著名解釋(保護規範理論)?公園設置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特定住戶的專屬利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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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對物之一般處分」之定性,以及人民提起行政爭訟之「訴訟權能」(當事人適格),特別是「保護規範理論」與「反射利益」之區辨。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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