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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A 社團法人董事卸任,社員總會進行董事改選,原任董事甲敗選,乙獲改選為新任董事。在乙辦理董事變更登記前,甲代表 A 法人與屋主丙簽訂 L 辦公室的租賃契約,同時乙亦代表 A 法人與屋主丁簽訂 M 辦公室的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規定不符?
  • A 丙得要求 A 法人履行 L 租賃契約
  • B M 租賃契約對 A 法人生效
  • C 甲無 A 法人的代表權
  • D 乙無 A 法人的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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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看看:當一個法人依法改選出新代表時,這位新代表是在『當選生效時』就取得權限,還是必須等到『完成登記』才擁有代表權?而登記這項動作,主要目的是為了讓代表權生效,還是為了保護不知情的外部交易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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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選項 (D) 錯誤,代表你對法人代表權的產生與登記效力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董事代表權的產生與登記效力

在民法規範中,法人董事的選任屬於實體關係,新任董事(乙)只要合法當選,於當選時即取得代表權。法院或主管機關的「變更登記」僅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因此乙代表 A 法力簽訂的 M 租賃契約完全有效,(D) 敘述顯然與民法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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