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關於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民意代表屬於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公職
- B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採「考用合一」政策
- C 兼具外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立醫院院長
- D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實質內涵為平等權與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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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一位公務人員在執行國家職務、管理公共權限時,法律為什麼會對他有更高的忠誠度要求?如果一個人同時擁有多國國籍,可能會在擔任國家重要管理職務時遇到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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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試服公職權的涵蓋範圍與限制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我國「應考試服公職權」的實質內涵與國家忠誠義務有著非常清晰的觀念。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內涵兼具平等權與工作權之保障,且條文所稱的「公職」範圍極廣,包含各級民意代表與公務人員。然而,擔任公職者掌握公權力或公共資源,基於對國家的單一忠誠義務,法律規範兼具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公職;公立醫院院長屬於依法任用或兼任行政職務之公職人員,自然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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