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丙在樹林裡看見前方灌木叢有動靜,以為是野豬,故以獵槍射殺之,結果誤殺同來打獵的丁。就丁之死亡結果,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等價打擊錯誤,構成殺人未遂罪
- B 不等價打擊錯誤,構成過失致死罪
- C 等價客體錯誤,構成殺人既遂罪
- D 不等價客體錯誤,構成過失致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為人開槍時,子彈是「精準命中了他眼睛所看的目標」,還是「因意外偏離而出乎意料地打中旁邊的人」呢?此外,行為人主觀上想射擊的對象,與客觀上最終受害的對象,兩者在法律上的保護價值是否相同?這對於行為人是否具備「故意」又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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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錯誤理論(Error)」的觀念非常紮實。
客體錯誤與不等價評價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區分「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行為人丙「瞄準該目標並精準擊中」,並無子彈偏逸失誤,只是對瞄準對象的性質產生認知偏差(以為是野豬,實則為人),因此屬於客體錯誤。再者,野豬(物)與人類(生命)在法律上的保護價值不同,屬於不等價客體錯誤。在此情況下,丙主觀上欠缺殺人的構成要件故意,會阻卻殺人故意,但其未盡注意義務而誤殺同伴,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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