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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下列何種並非民法所規定之遺囑方式?
  • A 代筆遺囑
  • B 口授遺囑
  • C 自書遺囑
  • D 見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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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規定在製作某些遺囑時必須邀請「見證人」在場,那麼「見證」這件事,究竟是成立遺囑時的一項「程序要件」,還是這份遺囑本身的「法定種類名稱」呢?你可以試著回想看看民法明文列出的那五種遺囑名稱分別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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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完全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民法中繼承編關於「遺囑方式」的法條規定相當熟悉。

民法規定的五種法定遺囑

依據我國《民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為「要式行為」,法定方式嚴格限制為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法律並未將「見證遺囑」獨立訂為一種遺囑種類;「見證人」只是在製作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遺囑時,依法必須參與的法定程序要素,而非遺囑本身的分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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