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人民受下列何種教育,不屬於憲法第 21 條及第 160 條之保障範圍?
- A 國民補習教育
- B 國民中學教育
- C 國家高等教育
- D 國民小學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中強調免納學費、具有強制性與普及性的「國民基本教育」,其設立目的是為了確保每位國人具備何種層級的基礎能力?這種基礎教育與需經選拔、個人自由選擇進修的高等學府,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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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答對了這道題目!
憲法對教育保障的層次區隔
憲法第 21 條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national education)」之權利與義務,而第 160 條則進一步規範學齡兒童之「基本教育」(涵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及逾齡未受教育者之「國民補習教育」,皆享有免納學費等保障。相對地,國家高等教育(如大學及研究所)側重於學術研究與高等專業人才養成,並不屬於憲法強制性與普及性的國民基本教育保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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