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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為 A 大學學生。A 大學於學校山上校區側門設立管制站,並於其旁設置標示「學生車輛請於黃網區迴轉,禁止車輛穿越到山下校區。違者取締告發,謝謝合作」、「學生車輛未經許可不得停放、穿越山下校區,違者懲處」之立牌。甲於 115 年 2 月 26 日下午 2 時 40 分許,駕駛領有 A 大學核發停車證之自有車輛,行經系爭管制站遭現場執勤人員攔停,而無法駕車經由系爭管制站通行至山下校區。甲不服,認為 A 大學設置系爭管制站、系爭管制立牌及管制站現場執勤人員之攔阻行為侵害其行動自由及財產權,經依序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試問:管轄之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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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涉及大學校園管理措施以及學生救濟權。首先,學生對學校的管理措施可以提告嗎?大法官有哪號重要解釋(釋字第784號)打破了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接著,要分別定性學校的三個行為:1.「管制立牌」是對特定空間設定規範,屬於什麼性質的行政行為(一般處分還是事實行為)? 2.「執勤人員現場攔停」是一個已經結束的動作,屬於什麼性質?針對一般處分,應該提什麼訴訟?針對已經結束的事實行為,又該提什麼訴訟?法院受理後,在實體審查上會尊重學校的什麼權利(大學自治)?裁判結果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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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大學生對學校校園交通管理措施不服之行政爭訟權能(釋字第784號解釋),以及對「管制立牌」與「現場攔停行為」應如何定性並提起相應訴訟類型,最後探討行政法院之實體審查密度(大學自治)。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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