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題
二、甲持偽造之文書犯詐欺罪,經地方法院認定二罪應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以偽造文書罪處斷。如甲僅對偽造文書罪提起上訴,請附理由說明:二審法院可否對詐欺罪一併依職權審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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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甲的行為成立「想像競合犯」,這在實體法上是「裁判上一罪」。接著應該思考,刑事訴訟法對於「一部上訴」有什麼規定?從第348條第2項「上訴不可分原則」的角度切入,想像競合犯的兩個罪(偽造文書與詐欺)在訴訟上是否屬於「有關係之部分」?甲明示只對偽造文書罪上訴,是否能切斷另一個罪的上訴效力?即使近年刑訴第348條歷經修法(如允許僅對刑、沒收上訴),但對於「犯罪事實」本身是否允許割裂?實務對此有何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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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之「上訴不可分原則」,亦即當事人僅對裁判上一罪之一部提起上訴時,其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之他部,二審法院應否併予審判。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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