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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
  • B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合憲
  • C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
  • D 法院裁定被告延長羈押,其辯護人得為被告獨立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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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告在尋求律師的專業法律協助時,如果律師與被告之間的秘密溝通紀錄或文件隨時可能被檢警搜查扣押,你認為這會對被告的「訴訟防禦權」造成什麼影響?這樣的規範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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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結合憲法訴訟權與最新憲法法庭判決的高鑑別度題目,需要仔細辨析實務見解的合憲性宣告。

法官迴避中「前審」的定義

你選的 (A) 敘述是正確的。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所稱「曾參與前審之裁判」,實務見解(如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向來嚴格限於「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以落實審級救濟利益;而發回更審屬於「同審級」內部重新審理,並不包含在內,因此 (A) 的法律描述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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