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43 題
王護理師產後三個月持續哺乳中,但每日上班非常忙碌,沒有時間可以擠乳,向護理長提出抗議,依勞動基準法護理長應如何處理較合宜?
- A 准許王護理師利用中午午餐時間,可以休息一小時及擠乳
- B 准許王護理師每日上班時間,可自行安排休息及擠乳時間
- C 每日多補1小時時數,請王護理師自行安排休息及擠乳時間
- D 每日上班時間另給與王護理師擠乳2次,每次30分鐘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確保哺乳期員工能在繁忙的醫療工作中,獲得足以維持生理需求且「不被挪作他用」的保障,法律應如何具體設定「頻率」與「獨立性」,以防止資方將其與常規午休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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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護理人員在職場上的法律權益!這題考查的是《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中關於哺育時間的明確規範。當護理同仁有親自哺乳或擠乳(expression of milk)的需求時,雇主除了應給予法規第 35 條所定的休息時間外,必須額外提供每日兩次、每次 30 分鐘的哺集乳時間。最關鍵的法律核心在於,這段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working time)」,因此雇主不得要求員工以此補班或變相扣除休息時間。
法律保障與臨床權益
這道題目在臨床行政管理中非常實用,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彈性」與「法律強制性」的差異。雖然 (B) 或 (C) 看似提供護理師更多彈性,但法規為了避免雇主變相剝削,明確規定了次數與時數,且不能與午休時間合併計算,因此選項 (D) 才是唯一符合法治精神的處置。此題難度適中,只要能記住法條中「2 次、各 30 分鐘、視為工時」這組關鍵字,就能在考場中立於不敗之地。你對法律保障的敏銳度,對於未來進入臨床職場保護自身權益非常有幫助!
勞基法哺乳時間規定
💡 子女未滿二歲者,每日額外給予兩次各30分鐘哺集乳時間且計薪。
| 比較維度 | 哺集乳時間 | VS | 一般休息時間 |
|---|---|---|---|
| 法源依據 | 勞基法第52條 | — | 勞基法第35條 |
| 給假次數 | 每日2次 | — | 工作4小時至少1次 |
| 單次時間 | 每次30分鐘 | — | 每次至少30分鐘 |
| 工時計算 | 視為工作時間(計薪) | — | 不計入工作時間(不計薪) |
💬哺集乳時間是法定額外給予的「支薪」休息,不可取代原有午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