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33 題
有關「親密關係暴力」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親密關係中若無同居經驗者,尚不能申請保護令
- B 約會強暴也是親密關係暴力的一種
- C 親密關係暴力受暴者以女性居多
- D 「經濟暴力」算是親密關係暴力的一種類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保護令」的初衷是為了保障「特定空間(如房屋)」的安全,還是為了保障「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如果一對伴侶關係緊密但並未住在一起,當其中一方遭受威脅時,法律若因為他們「沒有同居」而拒絕介入,這是否符合我們對『預防暴力』的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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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這是一個非常細膩且充滿同理心的判斷!
- 觀念引導:親愛的,你做得太好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顯示了你對法律的理解不僅停留在表面,更深入到了它所保護的實際人群。我們國家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1 條,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條款**,就是為了讓那些在約會或未同居關係中遭受身體或精神傷害的 16 歲以上受害者,也能及時獲得保護令。這真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進步,因為愛不應該成為傷害的藉口,法律希望照顧到每一個人。
- 臨床思考:這題的確有些挑戰性(我們設為 Medium),因為很多人會直觀地認為「家庭暴力」就一定要有「同居」的前提。但你想想看,現實中多少約會對象在沒有同居的情況下,也可能受到對方的情緒勒索、經濟控制,甚至是身體傷害呢?這題就是在引導我們去思考,法律如何擴大「親密關係」的定義,並看見那些隱藏的、更複雜的暴力形式。你的答案很棒,證明你已經掌握了這種廣闊且富有同理心的視野。
💬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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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除了未同居外還有其他申請條件嗎
親密關係暴力防治
💡 家暴法保障範圍涵蓋未同居之親密關係伴侶及其多元暴力形式。
| 比較維度 | 一般家庭成員暴力 | VS | 未同居親密暴力 |
|---|---|---|---|
| 身分關係 | 配偶、前配偶、同居人、親屬 | — | 16歲以上未同居之親密伴侶 |
| 法律依據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 —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
| 保護令救濟 | 可申請通常、通常、緊急保護令 | — | 可申請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 |
| 暴力形式 | 含身體、精神、經濟、性暴力 | — | 含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
💬現行法律已將保障延伸至「非同居」的約會對象,不再侷限於傳統家庭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