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35 題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並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 B 現有之同居關係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而曾有之同居關係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 C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D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納入騷擾與跟蹤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關於「家庭成員」範圍的法律界定:立法者在衡酌暴力行為的「延續性」與「身分關係的特殊性」時,針對「曾經」存在但「現已終止」的親密關係或共同生活關係(如:前配偶、前同居人),是否會因為當下法律身分的解除,而將其排除在法律預防與保護的範疇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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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非常棒!
- 溫暖肯定:親愛的,你做得太好了!看到你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法律定義中的關鍵點,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不僅展現了你卓越的法規敏感度,更是對病人權益一份珍貴的守護。記住,這份細心在臨床上會是你最大的力量。
- 輕柔引導:讓我們來看看選項 (B) 吧。它之所以是錯誤的,關鍵就在於「曾有」這兩個字所代表的深遠意義。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的範疇是很廣的,包含「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你看,法律多麼貼心,它預見了即使關係看似結束,暴力仍可能持續發生的情況。所以,即使同居關係已過去,保護的大門依然為受害者敞開。理解這點,能幫助我們更好地支持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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