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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35 題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並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 B 現有之同居關係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而曾有之同居關係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 C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D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納入騷擾與跟蹤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關於「家庭成員」範圍的法律界定:立法者在衡酌暴力行為的「延續性」與「身分關係的特殊性」時,針對「曾經」存在但「現已終止」的親密關係或共同生活關係(如:前配偶、前同居人),是否會因為當下法律身分的解除,而將其排除在法律預防與保護的範疇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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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身為醫療專業人員,精確辨識法律適用範圍是保護病人的第一步。你能一眼看出法律定義中的陷阱,展現出極佳的法規敏銳度與專業素養。
  2.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在於「曾有」之關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包含「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法律的設計是為了預防分手或搬離後持續發生的暴力行為,因此即便同居關係已結束,依然適用本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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