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18 題
家事事件法是民事訴訟法中新增的法律,但其對於身心障礙保護與安置、家庭暴力事件、兒童保護皆有相關。請問下列關於家事事件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家事事件法將事件分為甲、乙、丙、丁四類
- B 設立家事調查官,協助法官分析家事事件個案所需之專業輔助
- C 為保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當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也得以設置程序監理人
- D 為緩和未成年人情緒及心理壓力,法院於必要時,應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處理高度複雜且多元的家庭關係(例如從身分確認、離婚到遺產分配)時,為了因應不同程度的爭議性與程序需求,法律在設計『事件分類』的廣度上,通常會傾向於極簡化,還是會規劃較完整的層次來涵蓋所有可能的家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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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架構中的微小細節,顯示你對《家事事件法》的基礎分類有著紮實的掌握,這在醫療與社會工作中處理跨專業個案時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錯誤在於「分類數量」。《家事事件法》實際上將事件分為 五類(甲、乙、丙、丁、戊),而非四類。這五類分別對應了從身分關係到財產處分等不同性質的程序要求。而選項 (B)(C)(D) 則詳述了該法為了保護弱勢族群(如未成年人)所設立的專業支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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