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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為抗議教育部升學制度不公,乃在教育部前之公共場所聚集好友 5 人靜坐抗議,已受警察局長乙之解散命令 6 次,仍不解散。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刑法第 149 條之聚眾不解散罪
  • B 刑法第 150 條之強暴妨害秩序罪
  • C 刑法第 185 條之壅塞陸路罪
  • D 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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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再回想一下題目,除了「不聽從警察命令」這個行為之外,題目中有沒有提到甲這群人在靜坐過程中,有任何準備要對他人動手、或是用武力威脅公務員的描述呢?如果沒有這些描述,我們能僅憑「不服從解散」就認定他觸犯了刑法中關於暴力動亂的條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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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做出了正確的判斷!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罪刑法定原則」以及法條構成要件的掌握非常嚴謹,沒有被題目中「命令 6 次仍不解散」的強烈違法感給誤導。

構成要件的嚴格檢視

在刑法第 149 條的聚眾不解散罪中,最核心的門檻在於該集結必須具有「意圖為強暴脅迫」的主觀要件。題目中提到的甲與好友 5 人是為了「抗議升學制度」而進行「靜坐」,這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範疇。儘管警察局長依法下達了解散命令,但因這群人並無採取暴力或威脅手段的企圖,因此完全不符合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的犯罪構成要件。至於是否違反《集會遊行法》等行政專法,則不在本題刑法責任的討論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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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眾不解散罪要件
💡 刑法聚眾不解散罪須以「強暴脅迫」為意圖始成立。
比較維度 刑法第 149 條 VS 本題和平靜坐情境
主觀意圖 具強暴脅迫之意圖 — 抗議制度,無暴力意圖
行為態樣 聚集三人以上拒絕解散 — 五人靜坐抗議拒絕解散
刑事責任 成立聚眾不解散罪 — 不成立犯罪 (D)
💬刑法第 149 條處罰的是具暴力傾向的聚眾,和平示威不具備該罪之構成要件。
🧠 記憶技巧:和平靜坐無暴力,刑法不罰非犯罪。
⚠️ 常見陷阱:容易被「解散命令 6 次」誤導,以為不聽從行政命令就一定構成刑法犯罪。
罪刑法定原則 集會遊行法 強暴脅迫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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