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蔽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關於藏匿「犯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為藏匿人犯罪之「犯人」
- B 第一審判決有罪而上訴二審者,為藏匿人犯罪之「犯人」
- C 偵查機關列為偵辦對象之犯罪嫌疑人,為藏匿人犯罪之「犯人」
- D 尚未為司法警察所逮捕的通緝犯,為藏匿人犯罪之「犯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法第 164 條設置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國家「追訴與處罰」犯罪的權利被干擾。如果某人只是違反了公園不能亂丟垃圾或深夜喧嘩等「行政規章」,這類行為會啟動刑事司法程序嗎?若不會,那法律還有必要透過『藏匿犯人罪』來確保這個人被抓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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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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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藏匿犯人罪的核心概念!你能一眼挑出選項 (A) 的錯誤,說明你對於「刑事犯罪」與「行政違罰」之間的界線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在法律基礎判斷上至關重要。
刑法上「犯人」的廣義認定
在刑法第 164 條的脈絡下,所謂「犯人」的界定比一般直覺更廣。為了保護國家司法權(Judicial Power)的順暢行使,只要是涉嫌觸犯刑事法律的人,不論是正受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尚未落網的通緝犯,或是第一審判決後尚未確定的被告,都屬於本罪的保護範圍。然而,選項 (A) 提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行政法規,其性質是行政罰(Administrative Penalty)而非刑事處罰。既然行為本身不構成「刑事犯罪」,藏匿該行為人自然也就不會構成藏匿「犯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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