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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蔽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關於藏匿「犯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為藏匿人犯罪之「犯人」
  • B 第一審判決有罪而上訴二審者,為藏匿人犯罪之「犯人」
  • C 偵查機關列為偵辦對象之犯罪嫌疑人,為藏匿人犯罪之「犯人」
  • D 尚未為司法警察所逮捕的通緝犯,為藏匿人犯罪之「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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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法第 164 條設置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國家「追訴與處罰」犯罪的權利被干擾。如果某人只是違反了公園不能亂丟垃圾或深夜喧嘩等「行政規章」,這類行為會啟動刑事司法程序嗎?若不會,那法律還有必要透過『藏匿犯人罪』來確保這個人被抓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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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選 (A) 呢?溫柔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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