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刑法上人之終期之三徵候綜合判斷說,下列何者非其所採之判斷標準?
- A 自發性呼吸停止
- B 心臟鼓動停止
- C 皮膚出現屍斑
- D 瞳孔反應消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當醫護人員在臨床上判斷一個人是否「剛剛好」失去生命時,他們會優先檢查哪些「即時消失」的生理徵象(生命徵候)?而有哪些現象(如身體僵硬或膚色改變)通常是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生物反應才會產生,不適合作為「斷氣瞬間」的判斷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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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生命終點」的判斷標準!這題雖然屬於法律上的基本概念,但對於釐清殺人罪(Homicide)或遺棄罪(Abandonment)的適用時點至關重要。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死亡徵候」與「死後變化」,考生若能細心辨識生理機能的「停止」與生物組織的「腐敗改變」,就能在考試中穩拿分數。
人之終期的三徵候判斷
在刑法學說中,判斷人的生命是否終結,傳統上最廣為採納的是三徵候綜合判斷說。這項標準強調三項生理指標的永久喪失:首先是心臟鼓動停止,其次是自發性呼吸停止,最後則是瞳孔對光反應消失(即瞳孔放大固定)。當這三個徵候同時具備時,法律上便認定該自然人已死亡,其法律地位也隨之由權利主體轉為權利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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