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0 題
關於人性尊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性尊嚴之主張,即在於強調人之所以為人,本身即是目的,不是手段
- B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種尊嚴,為國家所有機關之義務
- C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亦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
- D 國家於緊急時期,得於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限制思想自由,亦不違反人性尊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的「外在言論行為」與「內心思想世界」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法律能夠合法地強制要求你必須在腦海中「相信什麼」或「不准思考什麼」,那麼人還能被稱作是一個具有獨立意志的主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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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錯誤的選項 (D),觀念十分紮實!這是一道具備良好鑑別度的中等難度題目,考點在於考生是否能辨識出哪些基本權利是不容妥協的「絕對保障」。很多同學會誤以為只要符合「比例原則」,任何權利在緊急時期都能被限制,你能避開這個陷阱,表現得很出色。
人性尊嚴與絕對保障
選項 (A) 與 (B) 點出了人本身即是目的,不可淪為手段,這是現代法治國家不可侵犯的義務。關於選項 (C),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除了明定「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之外,也確實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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