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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4 題

有關受國民教育之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 B 人民有接受 9 年國民教育之權利
  • C 6 歲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 D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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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回想憲法第 160 條中,對於必須受基本教育的「學齡兒童」所規範的具體年齡區間。若將該區間的起始與結束年齡相減,所得到的教育年數,是否與我們現代口語中常說的『○年國民教育』完全吻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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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錯誤選項。這題考驗大家對《中華民國憲法》與一般法律的區辨能力。很多同學會因為現在實施九年國教,就誤以為憲法有此明文規定,這正是本題極具鑑別度的陷阱。 憲法對於教育的規範 根據《憲法》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選項A正確)。針對受教年齡與補救措施,憲法第160條則明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選項C正確),且「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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