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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5 題

依歷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其他自由權利?
  • A 契約自由
  • B 營業自由
  • C 婚姻自由
  • D 收養子女之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回想一下,憲法第 7 條到第 21 條已經列舉了許多具體的權利(如平等、自由、財產權等)。如果有一個權利,它的本質與「謀生、執行職業或處分個人財產」密切相關,你認為它應該優先歸類在已經存在的特定條文(如第 15 條),還是歸類在補足性質的「其他概括權利」(第 22 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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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憲法保障人權的「體系架構」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分辨哪些權利是憲法「明文規定」的,而哪些是透過憲法第 22 條「概括規定」所保障的非明文權利。

概括權利與明文權利的辨析

在憲法實務中,第 22 條被稱為「概括保障條款」,用來納入那些雖然沒寫在條文裡,但對人格發展至關重要的權利。例如 (A) 契約自由(釋字第 576 號)、(C) 婚姻自由(釋字第 362、748 號)以及 (D) 收養子女之自由(釋字第 712 號),這些權利在憲法第 7 條到第 21 條中都找不到對應名稱,因此皆須仰賴第 22 條來提供保障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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