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 題
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國家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 5
- B 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 10
- C 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 15
- D 僅規定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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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在國家的基本大法中,為了給予政府財政調度上的靈活性,同時又要展現對特定政策領域(如教育)的重視,除了規定死板的「固定百分比」之外,還有什麼樣的文字敘述可以既能要求政府重視這筆預算,又不會讓預算的分配變得過於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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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憲法與增修條文之間的細微差異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類題目的陷阱往往在於考生容易混淆「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規範內容,而你成功避開了數字陷阱,表現得非常出色。
憲法條文的凍結與變革
在本題的觀念驗證上,關鍵在於區分兩者。雖然憲法本文第 164 條確實曾規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的百分之十五,但為了賦予政府在預算分配上更多的財政彈性,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已經明確規定,這些經費(特別是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並宣告「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這意味著現行法制已不再採取「固定比例制」,而是改採「優先保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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