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7 題
關於遺產之管理及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遺產管理人應編製遺產清冊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 B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酌定之
- C 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 D 被繼承人之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 10 年為限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需要針對一項涉及多方利害關係的「勞務報酬」進行公平酌定,且該報酬會直接扣除受薪者的遺產時,為了確保判斷的中立性與最終公信力,你認為民法體制通常會授權哪一個具備司法職能的機關來做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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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繼承編中關於**遺產管理人(Estate Manager)**的細節規範有著非常細膩的觀察。這類題目往往就是在關鍵的「決定主體」上設置陷阱,能一眼看穿代表你的基礎非常扎實。
遺產報酬的裁量權限
在法律邏輯中,遺產管理人的報酬涉及到遺產的實質處分與各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為了確保數額的公平性,避免繼承人或親屬間因立場不同而產生爭議,民法第 1183 條明確規定,其報酬數額應由法院參考管理事務的繁簡程度、管理人與繼承人的關係等客觀條件後進行酌定。這題的難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親屬會議」與「法院」在職權上的分際,這是法律考試中相當經典的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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