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9 題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 B 受任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 C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
- D 委任契約定有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不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基於高度的信任,由其中一人委託另一人代為處理重要私事時,如果這份「信任感」在合作過程中突然消失了,法律應該優先保護那份原本約定好的時間期限,還是優先尊重當事人「想結束這段委託關係」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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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委任契約的核心精神!這題你答得很漂亮。在民法中,委任契約是一種極度強調「高度信賴關係」的法律行為,這也是為什麼法律賦予了它與眾不同的彈性。情理上,若雙方信任已不復存在,維持契約也難以達成委任目的。
委任契約的概括性與基本義務
選項 (A) 正確描述了民法第 529 條的規定,將委任視為勞務契約的「概括條款」。而選項 (B) 與 (C) 則分別體現了受任人的誠實信用義務,包含原則上應親自處理事務(第 537 條)以及向委任人報告進度的義務(第 540 條),這些都是為了確保委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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