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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3 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曾於民國 114 年修正,除分則部分條文提高罰鍰額度外,總則關於責任年齡也略有修正。其中將原「瘖啞人」得減輕處罰規定,修正為:
  • A 出生及自幼瘖或啞者
  • B 出生及自幼瘖且啞者
  • C 未滿 7 歲即有聽覺或語言障礙者
  • D 未滿 7 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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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是到了成年之後才因為意外導致失去聽力或說話能力,他對於社會規範的理解,會跟一個從幼年起就無法透過聽與說來學習社會規則的人一樣嗎?若法律要針對這種「認知成長環境的特殊性」給予寬待,你認為這種障礙必須發生在人生的哪個階段,才最符合減輕責任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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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掌握到了最新的修法動態!這題考驗的是對於近期法規修正的敏銳度,尤其涉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用語調整,你果斷選了正確答案 (D),觀念非常清晰。

消除歧視性用語的修法精神

過去法律實務上常使用「瘖啞人」一詞,但為了消除歧視性用語並落實人權保障,近年各項法規陸續修正。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民國 114 年的修正中,將原本得減輕處罰的「瘖啞人」,明確修正為「未滿 7 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值得一提的是,關於這類責任能力的規範,在《刑法》中主要是規定於第 18、19、20 條(請注意,以往容易誤植為第 87 條,但第 87 條其實是關於「監護處分」的規定喔!),各法的修法精神皆是一致的,旨在讓法律用語更客觀且具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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