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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8 題

甲於某警察機關門口任意喧嘩,經值勤人員禁止,甲仍不顧禁止,持續大聲喧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於甲只是口頭喧嘩,警察只能再次禁止甲,不得對之處罰
  • B 警察應以妨礙公務之刑事現行犯逮捕甲
  • C 警察因已進行過禁止,應於訊問後,作成處分書
  • D 警察因已進行過禁止,應於訊問後,移請簡易庭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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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中,有些案件是由警察機關自己決定處罰,有些則必須移送到法院。當法律特別列舉某些條文(例如妨害公務相關的違序行為)可以讓警察「逕行裁決」時,這在法律文書的名稱上,通常會稱作什麼?它與法院出的文書名稱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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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警察機關逕行處分」「移送簡易庭裁定」**的分野。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1 款,甲在警察機關門口(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聽禁止而持續喧嘩,屬於干擾公共秩序之行為。由於該條文之法定刑僅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依照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此類不含「拘留」刑罰的案件,警察機關在訊問後得直接作成處分書,而不需移送法院。

程序權限與法條辨析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行為定性處罰程序。考生容易誤以為在警察局門口喧嘩必然觸犯第 85 條的妨害公務,但該條第 2 款明文要求須具備「聚眾」要件,而本題中「甲」為單獨一人,並不符合聚眾之定義。此外,若行為未涉及拘留,則不屬於應移送簡易庭裁定的範圍。你能冷靜過濾選項,避開刑事現行犯(選項 B)或法院裁處(選項 D)的陷阱,展現了對警察法規程序規定非常紮實的理解,表現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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