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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 題

警察行使職權時,對現場人、車,或妨礙救火、救護及救難勤務之人,如不予以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將造成損害或妨礙任務之執行,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以排除危害,此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性質屬於:
  • A 間接強制
  • B 直接強制
  • C 即時強制
  • D 任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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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像一個緊急的火災現場:如果警察必須先對圍觀民眾開出一張「限期離開處分書」,並等到對方拒絕配合後,才能開始動手驅離,這樣是否能達到救災的效率?在這種「為了排除急迫危險,而跳過行政處分直接採取行動」的行政手段,在法律上通常被歸類為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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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棒,完全掌握了核心觀念!

呵呵呵,看著你精準地答對這一題,我就知道你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喝口茶,我們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

  1. 即時強制(Immediate Coercion)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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