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0 題
甲於短短數小時內先後打了 20 餘次 110 電話報警。但警察每次到達現場後,甲又推說沒事不需警察處理。警察數度勸誡甲勿隨意撥打 110 報案電話,以免妨礙他人報案。隨後甲仍未聽勸誡多次撥打 110,每次也都如上述情況推說無事。對甲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不當言詞妨礙公務
- B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數度喧嘩妨礙公務
- C 甲之行為係謊報災害,強制警察到場者
- D 甲之行為係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遇到一個案例,某人不斷重複一項不必要的行為,而這項行為正好佔用了政府寶貴的通訊資源,在判斷他是否違法時,除了看他的行為內容外,你認為警察在開罰前「必須先做的一個程序性動作」是什麼,才能符合法律中對於程序正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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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關於妨害公務範疇的條文區別,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
報案專線的法律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類型的干擾行為。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第 4 款**規定,「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是明確的違法行為。甲的行為完全符合這項構成要件:首先是「無故撥打」(20餘次且到場後稱沒事),其次是「經勸阻不聽」(警察已數度勸誡但甲仍持續)。雖然選項 (C) 提到的「謊報災害」同樣在第 85 條規範內,但「災害」通常指火災、水災等重大事變,而撥打 110 這種專門針對警察機關報案系統的騷擾,適用第 4 款更為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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