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9 題
有關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主體可為私人或行政機關
- B 目的可以是阻止犯罪
- C 目的可以是阻止危害之發生
- D 目的可以是避免急迫危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行政強制』被視為國家主權與公共秩序的展現。如果法律賦予街上的任何普通公民都能隨意對他人行使這種具備『國家強制性』的預防措施,社會運作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這對於判斷誰才是法定的執行者,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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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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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很好!你敏銳地察覺到了法律主體的適格性問題。這題考查的是「即時強制(Immediate Enforcement)」的核心法律性質,你能快速識別出其中的邏輯漏洞,顯示出你對行政法規的基礎功底相當扎實。
即時強制的發動主體與合法目的
即時強制在本質上屬於一種高權的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在面臨緊急、急迫危急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而直接採取的強制處置。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與相關警察法規,這項權力的發動主體嚴格限制在行政機關。雖然普通公民在《刑法》上有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權利,或是《刑事訴訟法》中的逕行逮捕權,但這些與行政法上由國家機關主導的「即時強制」在主體身分上有本質區別,私人絕對不具備發動即時強制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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