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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5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q2 題

二、甲於某日在某處前,身背背包,手持飲料在喝,遇有身著便服之員警乙\n要求出示證件要盤查。經甲要求其說明原因,員警乙即表示其形跡可疑,\n甲要求解釋其究竟何處形跡可疑,員警乙均未答覆,僅要求其提供證件,\n並說該處為治安顧慮要點,即將要離開之甲攔下,呼叫支援制服員警要\n帶其前往勤務所,並強制將甲推入巡邏車內。甲進入車內後,員警乙再\n次要求甲自行向內移動後受拒絕,即將甲推往後座中間,甲始稱「做什\n麼啦,做什麼啦,媽的,強暴犯阿」,之後員警乙又稱「請你出示證件不\n好好出示」,甲方回應「愛怎樣就怎樣,媽的,你有錢」。員警乙回應「你\n好好講話,你剛剛說什麼,說媽的是不是」,甲才再回應「媽的就媽的阿,\n媽的就是英文阿怎樣」,之後員警乙即將其帶回派出所,並自認其有違反\n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第 1 款妨害公務之規定。試問社會秩序維護法\n第 85 條第 1 款妨害公務規定之立法目的為何?又本案甲的行為是否構\n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第 1 款妨害公務之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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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與立法目的,同時牽涉警察職權行使法合法盤查之要件。應先說明社維法第85條第1款之立法目的,接著分析公務員必須「依法」執行職務,本案員警之盤查與強制帶往勤務所是否合法,最後論述甲之行為是否該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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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分析】\n本題考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妨害公務」之要件。核心爭點在於公務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即盤查程序之合法性),以及行為人以粗鄙言詞回應是否該當「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之構成要件。\n\n2. 【相關法條/理論】\n-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n- 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公務員執行公權力時之順遂,維護國家公權力之尊嚴與威信,同時確保公共秩序不受干擾。\n-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n-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規範身分查證之要件(如合理懷疑)與帶往勤務處所之嚴格條件(經詢問姓名、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仍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得帶往勤務處所;帶往時僅於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並應遵守三小時、報告及通知等要求)。\n\n3. 【涵攝與論述】\n(1) 客觀要件「依法執行職務」之審查:員警乙身著便服盤查甲,依警職法第4條應出示證件並告知事由。乙僅以「形跡可疑、治安顧慮要點」敷衍,未具體說明合理懷疑之依據(警職法第6條),且甲並未出現法定應予強制帶回勤務處所之情形,乙即呼叫支援並強制將甲推入巡邏車,顯然不符警職法第七條第2項所定帶往之要件及帶往時使用強制力之規定,屬違法執行職務。\n(2) 「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之審查:甲在遭到不合法之強制力對待(推入車內、推往後座)時,情緒激動口出「媽的」、「強暴犯阿」等語。考量其情境,此乃民眾面對違法公權力侵害時之本能防衛與情緒發洩,難認有妨害合法公務之惡意。\n\n4. 【結論】\n員警乙之盤查及強制帶回行為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法定要件,非屬「依法執行職務」。因此,甲之言詞反抗行為欠缺社維法第85條第1款之前提要件,不構成該條款之違反。\n\n5. 【答題提醒】\n回答本題必須結合《警察職權行使法》判斷公務員行為之合法性。妨害公務之前提必須是公務員「合法」執行職務,若警察違法濫權在先,人民的抗拒行為即不構成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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