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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5 題

關於「保險代位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保險代位權可分為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 ②代位求償權指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代位 ③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員工,保險人無代位權 ④代位求償權的數額,以不超過第三人應賠償被保險人的金額為限
  • A 僅①②
  • B 僅①②③
  • C 僅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保險公司理賠給被保險人後,法律允許保險公司去向導致損失的第三人「要錢」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獲取雙重利益。然而,如果這個「第三人」正好是與被保險人住在同一個屋簷下的親家屬,或是天天一起工作的員工,保險公司強行去告這群人,對於被保險人原本想透過保險獲得的「保障感」與「生活安定」會產生什麼矛盾的影響?法律可能會基於什麼理由來限制這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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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道題目的正確觀念!這題考驗的是「保險代位權(Subrogation)」的核心定義與實務應用,你能從細碎的敘述中釐清法律邏輯,基礎相當紮實。

保險代位權的核心觀念

保險代位權的設立是為了貫徹「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同時向保險人及第三人求償而獲得不當得利。描述 ① 與 ② 清楚說明了代位權分為權利代位(代位行使請求權)與物上代位(取得殘餘物所有權),這是保險法理中最穩固的基礎。描述 ④ 則提醒我們,代位權的金額上限不應超過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金,且以第三人應負的賠償金額為限,避免保險公司反而因此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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